中国加入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点击数:534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sdflyz.com

    关键字:WTO 职务犯罪侦查 影响 对策

    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文化碰撞日益频繁、投资贸易自由化、产业常识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尚趋势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一个负责管理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不只承载着在全球范围内达成资源优化配置和提升效益这一历史使命,还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中国入世,于国内市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益于国内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益于国内进一步按国际规则办事,也有益于在国内打造一个好的国际经贸环境;而其次,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不久,到今天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政府行为不甚规范,势必会干扰国内局部经济秩序,导致入世后经济案件的发案率上升。怎么样更有效的拟定、健全、实行法律,抑制经济案件对全局的影响,保障国际环境下国内市场经济的通畅运行,就成为中国入世后检察系统的最重要议题。
    本文仅就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影响及对策三个问题谈一点粗浅怎么看,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1、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联系
    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前者侧重于经济贸易范围,后者侧重于刑事侦查范围,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不然。
    第一,二者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体法规则的条款,又可称为“世界贸易法” ,或“世界贸易组织法” ,是为了“提升生活质量,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步的增加实质收入和有效需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根据持续进步的目的” 调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法律集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对涉及破坏经济范围内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进而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进步的“毒瘤”铲除,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有序进步。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国内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服务于WTO这个大首要条件的。由“WTO组织机构图” 所列的部门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是WTO主要调整的三大国际经济往来关系。其中涉及到减少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保护常识产权、开放服务业市场、政府采购、外商投资等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行为。这就需要国内的相应职能部门要拥有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运作方法和职员素质。然而就国内现在政府行为还不甚规范、职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的情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让人骗、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准时发现犯罪并严厉查处腐败分子和触犯刑法的国家员工,纯洁政府员工的队伍,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
    最后,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长远的。大家都知道,入世对于国内经济范围的直接影响是深刻的。在对国内现在存在的“软肋”行业导致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国内的拳头商品的出口带来无限商业机会。但,多数WTO的规则在国内不可以直接适用,需要转化为中国法律才能有效的规范国内市场。将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转化为成文的国内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立法过程,将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肯定影响。但相比WTO于经济范围的影响,可谓是“间接影响”了。
    2、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什么时间影响
    (一)对犯罪主体上的影响。
    1、主体身份的界定。在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中,最重要一点就是主体需要是国家员工(行贿罪除外)。“入世后伴随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范围的多样化,与所有制中混合成分的日益增多”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国家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内资、合资公司纷纷涌现,国企内部职员聘任制、合同制等灵活的用人规范的大力推行,将导致贪污贿赂主体身份的进一步复杂化。必然增加某些职务犯罪罪名的主体认定困难程度。入世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越来越缩小和转移,给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带来新的问题。
    2、共犯和外籍犯人问题。基于国内刑法对外国人效力问题的规定,职务犯罪中的各种行贿罪、贪污罪共犯均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外国法人。入世前,因为政策上或是市场进步的限制,外国人(法人)参与国内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仍属少数;入世后,关税减少、某些垄断性服务业的开放与给与外国法人国民待遇原则,势必会刺激很多外资、外国法人进入国内经济市场。针对外国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假如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尽快调整或颁布,则外籍犯人的处置会成为实践部门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对侦查意识上的影响。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赖于侦查职员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以上这两种能力的获得还有赖于侦查意识的凸现。侦查意识是侦查职员的灵魂。针对入世后出现的新形势,侦查职员需要在原有些侦查意识方面有所发展,注意与国际接轨。
    1、进一步提升保密意识,在侦查活动中时刻维持警惕,确保不泄漏秘密事情。
    2、进一步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主体平等的保护和服务。
    3、树立国际化意识,在侦查工作每个阶段发展思路,从国际化的角度考虑案情(如赃款流往海外、案犯持有护照等),确定侦查方向。
    (三)侦查办法上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方法占主导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行政权力越来越归坐落于行政范围。入世后,行政权力归位的节奏将大大加快。作为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要做到适度舍弃过去过去用的行政色彩浓厚的侦查思路(如依赖纪委工作、找上级单位等),积极发展新的途径,找到更多适应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的多样化侦查办法。
    (四)、对侦查方法上的影响。
    入世前,国有企业在铁路、邮政、民航、电信等行业占有几乎10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等行业占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入世后,国家越来越开放服务行业,上述各项市场份额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入世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原有些国家垄断局面被打破。而外国金融机构一贯以“为顾客保密”为吸引储户的最重要原则。从经济或者国际间政治的角度出发,这种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且金融界不少新业务的出现(如网银、指纹保管箱、密码保管箱等等),客观上也为职务侦查设置了隐性障碍。
    2、电信业的开放,致使查看通讯工具这一方法用困难程度加强。外国电信企业进入中国,势必会以其优质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抢走电信市场的一大块“蛋糕”。侦查职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追踪,也就不可以只想到查看通讯工具,还需要考虑查哪个、到哪查、如何查、知道电信企业的背景资料、是不是需保密等一系列的问题,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取证困难程度,有时还会增加办案本钱。
    3、电子帐册的出现,对翻阅手工账册的传统侦查模式是一种挑战。计算机的普及致使企业更想把业务放在计算机上完成。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也会带来一流的管理办法,包含电子帐目的管理。虽然国内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对电子帐册的用法做出限制,但无纸化办公是以后企业进步的趋势,职务侦查职员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看重。
    (五)、对证据采集与固定的影响。
    1、电子证据的获得和认定。伴随入世后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的普及致使愈加多的商业行为在网上完成,加快了信息全球化的进程,促进了世界贸易的进步;但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问题:怎么样获得电子证据及怎么样分辨其真假。电子证据是储存在计算机(包含软盘、硬盘、光盘、工作站的服务器)内的材料和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备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征。针对电子证据的这两个特质,愈加多的国家开发了各种程序,借以固定电子证据,增强其法律效力。现在已经应用的有签名真假辨别系统、电子文件认证、数字水印、电子邮戳、证据公证、加解密技术等方法。在海量保真技术的保障下,不少国家、区域将电子证据纳入为诉讼程序中的合法证据 。国内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职务犯罪侦查职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对电子证据特别注意。
    2、各种新型证言、新状况的出现,对侦查职员的常识结构都是一种挑战。电子合同、邮件、电子媒介、网上对话等新型模式的出现和运用,需要侦查职员要拥有计算机有关常识,相应的经济常识和分辨真假证据的能力;对外国人证言的采集,则对侦查职员的英语水平有非常高的需要;电子签名的应用,致使网上取证具备愈加强的可行性。总而言之,侦查职员需要不断学会新的技能,从而更好的拓展职务侦查工作。
    (六)、对办案程序上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效率是极为关键的获胜秘籍,职务犯罪侦查也需要遵循这个原则,不然将会跟不上情势的变化,错失破案良机。可以预见:入世对检察机关“快查、快捕、快办”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同时,办案的规范性、合法性将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任何规范性、合法性的欠缺,都或有可能致使证据的无效,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水平。侦查职员不只要看重实体法,更要看重程序法,依法进行搜查和传唤,依法办理各种强制手段,制作合格的司法文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期限,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七)、对司法帮助的影响
    国内现有些司法帮助的规定,多是针对民事、商事文书的送达和对外国仲裁的实行等,涉及刑事司法帮助的内容比较少。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刑事司法帮助实行困难。然而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涉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中常常涉及到需要获得海外证据的状况,但因为审批手续繁琐、外国政府不予配合、放行率低等缘由,多数不可以完成。入世后,外国与国内的经济联系愈加紧密,各国间的民事司法帮助势必会活跃起来,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各国也会放宽对中国刑事司法帮助的需要,势必有益于国内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反过来,国内也会以对等原则给予外国相应的刑事司法帮助,如此将形成一种国际间的良性循环,各国携手打击经济犯罪,一同维护国际经济的好进步。
    (八)、外国律师的介入
    入世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国律师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入世后,一些海外律师机构和律师通过肯定的法律程序将渐渐获得进入国内拓展法律业务的资格,不只使中国律师业惊呼“狼来了”,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规范的一种考验。虽然国内长期以来一直在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努力,但不能否认在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介入深度等问题上,国内与国内法系 的代表国家 相比仍有差距。面对外国律师的进入,职务犯罪的侦查职员将面临更大的重压。
    3、针对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什么时间对策
    (一)健全检察系统的有关立法。
    WTO规则覆盖面广,专业性强,非常难直接适用于检察机关,国家应通过根据WTO规则修改健全国内立法和加大司法讲解的方法来转换适用。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根据经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事。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地方,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讲解权,根据WTO规则精神,准时颁布新的司法讲解。
    (二)、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进行统一侦查。
    入世后,侵吞国有资产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或有可能上升,且实践证明,职务犯罪愈加多呈现渎职与贪污纳贿行为出现交叉的趋势,现有些反贪局和法纪处各自为战的机构设置,不合适新的职务犯罪形势需要。假如将贪污贿赂侦查权和渎职犯罪侦查权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并扩大其侦查权限,将会更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更好的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呼吁尽快统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尽快颁布《证据法》。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审察起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证据的采集和认定上存在很多不同,某些高检和高法的司法讲解也不尽相同,不利于高质高效的办理案件,容易导致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入世后,伴随职务犯罪侦查困难程度的加强,势必会出现如此那样的新问题,急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来参照实行。所以,《证据法》的颁布刻不容缓。
    (四)、健全奖励举报规范,扩大破案线索来源。
    举报规范自1988年6月打造以来,发挥着愈加关键的用途。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揭露贪污贿赂行为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质操作中,很多有价值的举报信是匿名举报,致使侦查职员没办法进一步找知情人知道状况,在案情陷入停顿后只能做结案处置。针对这种现象,检察机关应大力推行署名举报奖励规范,并开通“网上举报信箱”,设专人负责。如此,署名举报的人得到物质的奖励,更想揭发犯罪;匿名举报的人可以通过邮件或网上对话的形式与侦查职员进行交流,有益于案件的侦破。此举的推行,对腐败分子也能起到震慑用途。
    (五)、细化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大对证人的保护。
    国内现有法律仅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操作细节。在实质工作中,侦查职员常常遇见不配合取证的证人。这类证人有些是害怕打击报复,有些是具备抵触心理。入世后这种现象将会有增无减。在处置这种证人的问题上,侦查职员没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严重干扰办案。建议有关部门颁布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除去明确对不配合证人的处罚以外,还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立法的角度打消证人的恐惧心理。如此,面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外国证人,侦查职员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
    (六)、打造国家员工财产申报规范 。
    中国加入WTO将来,市场经济将愈加活跃,公民的财产收入途径更为广泛。假如没健全的国家员工财产监督程序,侦查职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与收入不符的巨额财产 时,对犯罪嫌疑人信口说出的财产来源处于没办法证实的尴尬境地 。目前国内还没打造国家员工财产收入申报规范,但从国内廉政建设的形势看,打造财产申报规范确属必要和迫切。
    1995年发布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不过一项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职员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所申报的内容也仅限于其本人的收入。这个规定与实质意义上的财产申报规范相差甚远,但这个规定的发布与实行,为拟定《财产申报规范》积累经验,是国内打造财产申报规范迈出的要紧一步。
    (七)、要加大对政府部门员工的犯罪预防工作。
    入世后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如学会审批、质检、检疫、安检等职权的政府官员容易成为一些投机分子收买腐蚀的重点对象。检察机关要本着“从源头抓起,从根儿上杜绝腐败”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部门员工的犯罪预防工作,可以采取巡回展览、按期座谈、案例警示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办法,把预防工作做到实处。
    (八)、加大检察机关职员素质培养,提升侦查职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现在国内检察官队伍的近况,还不可以适应WTO对于司法工作的需要。为适应入世后涉外、涉及经济贸易的案件增多,与国内承诺越来越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检察工作中与外国律师就有关国际法律问题接触增多的趋势,检察机关要加大队伍建设,尽快培养出一批既精通国内法,又熟悉WTO规则和其他国际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同时进行全员业务人员培训,普及金融、贸易常识,计算机常识和外语会话能力,努力培养出符合WTO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需要的新世纪的检察官。





    参考书目:
    1. 《世贸组织(WTO)的法律规范》……赵维田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月北京第一版
    2. 《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常识读本》……卢进勇 王福明等编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北京第一版
    3. 《WTO:中国代理——入世后的应付方案》…… 赖观荣 叶青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4. 《程味秋文集——中外刑事诉讼比较与借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2月北京第一版
    5. 《刑法教科书》………………………………何秉松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年12月北京第一版
    6. 《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16日“理论新苑”栏目
    7. 《应付入世,检察机关怎么样作为》……载《检察日报》“专家视点”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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